高防護實驗室設計建造之專案諮詢輔導會議作業說明

為落實我國生物安全及動物生物安全第三等級(BSL-3/ABSL-3)與第四等級(BSL-4/ABSL-4)實驗室(以下統稱高防護實驗室)之運作安全,依據感染性生物料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新設立之高防護實驗室,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審議通過,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啟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並訂定「高防護實驗室啟用、暫停、降級及關閉規定」,明定相關啟用申請流程及審查規範,提供新建置高防護實驗室之設置單位依循辦理相關作業。

鑑於設置單位於竣工驗測後申請啟用審查時,可能發生因不符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以下稱生安規範)而面臨硬體或設備需大幅度改善之情形,導致經費增加及期程延宕。為協助設置單位於設計規劃及建造階段可獲得適當之專業協助,疾管署委託台灣生物協會於115年提供專案諮詢輔導服務,採取「單一窗口受理」與「專家諮詢會議」機制,由台灣生物安全協會與疾管署遴聘之新設高防護實驗室啟用審議硬體領域委員共同協助輔導設置單位之設計規劃符合生安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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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諮詢輔導會議申請流程

高防護實驗室硬體專業諮詢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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